藝術培訓機構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藝術培訓學校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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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培訓機構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藝術培訓學校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
藝術培訓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為廣大愛好藝術的學生提供了良好的學習平臺。與此一些培訓機構為了追求經濟利益,不合理設置課程或虛假宣傳,給學生和家長帶來了困擾和傷害。為了規范藝術培訓機構的課程設置和信息公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藝術培訓機構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得以提出和實施。
藝術培訓機構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要求各個培訓機構在設立課程時進行備案,并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備案的目的是確保課程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公示的目的是讓學生和家長全面了解課程內容和培訓機構的情況,做出正確的選擇。
藝術培訓機構應該按照相關規定設立課程,并報備給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備案要求培訓機構對課程的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資源等方面進行詳細描述,并提交相應的教材、教學大綱、師資力量等資料,以供主管部門審核和監督。備案制度的實施可以有效遏制一些培訓機構隨意設置課程、不顧學生興趣和能力的現象,提高課程的質量和實用性。
藝術培訓機構應該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備案信息以及課程信息。公示的方式可以通過官方網站、公示欄、媒體等途徑進行。培訓機構應當在公示中明確課程名稱、教學大綱、教學內容、師資力量、教學設備等相關信息,以供學生和家長了解和選擇。公示制度的實施可以讓學生和家長充分了解培訓機構的課程設置和教學情況,避免誤選不適合的課程或培訓機構。
藝術培訓機構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還應當加強監督和評估的力度。相關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定期抽查、隨機檢查等方式,對培訓機構的備案和公示情況進行審核和評估。對于一些違規設置課程、虛假宣傳或教學不達標的培訓機構,應該依法進行處罰,以起到警示作用,促進課程和教學質量的提高。
藝術培訓機構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的實施可以有效規范行業,促進藝術教育的健康發展。它可以讓學生和家長充分了解課程內容和培訓機構情況,做出正確的選擇;可以提高課程的質量和實用性,滿足學生的學習需求;還可以有效遏制一些培訓機構的不正當競爭,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我們應當支持和推動藝術培訓機構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的落地實施,為廣大學生和家長提供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
藝術培訓機構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藝術培訓學校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
項目備案情況公示是代表接受監督,公示是政府職能部門在依法審批相同類型、相同規模的項目后所進行的行政行為,加強公眾對審批是否公正的監督。
同時審批公示就是審批前的一個公示,有不同意見的可在公示期間內向有關部門提出,沒有不同意見的就會給予批復。
項目備案情況公示是指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備案;同時在一定范圍內將相關信息公布于眾,接受輿論、群眾的監督,傾聽各方面的意見。
備案一般是到有關部門提交相關資質、資料,按規定進行登記。
公示一般是在一定范圍內將相關信息公布于眾,接受輿論、群眾的監督,傾聽各方面的意見。
校外培訓機構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
一、審核主體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落實國務院、教育部文件要求,切實履行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備案審核職責。
成立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備案審查委員會,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領導擔任審查委員會主任,統籌領導審查工作。
按照政治立場堅定、專業造詣深厚、教學經驗豐富、熟悉中小學教學規律的要求選聘審查專家,分學科建立審查組。
各學科審查組原則上由學科專家、課程專家、教研專家、一線校長和教師、社會各界及家長代表等組成(審查組名單要保密)。
二、審核對象
凡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均應按規定將相應學科類培訓班的名稱、培訓內容、招生對象、進度安排、上課時間等報屬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審核。
三、審核程序
(一)受理申請
校外培訓機構應在學科類培訓活動開始前30個工作日,向屬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備案審核申請。
申請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1.備案審核申請表,準確填寫培訓班名稱、培訓內容、師資配備、招生對象、進度安排、上課時間等信息,并加蓋校外培訓機構公章。
1.審核主體2.審核對象3.提交材料4.審核結果 通過、重新送審、不予通過三種。
藝術培訓機構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明確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規范校外培訓機構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取得教育行政部門許可,在民政部門或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實施的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開展3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托育服務的機構,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的機構,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的機構,設置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發展素質教育,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
第四條 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要求的舉辦者;
(二)有合法的名稱、規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規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行政負責人)、財會及主要管理人員;
(五)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
(六)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及規模相匹配的辦學資金、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七)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課程(培訓)計劃及教材;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章 舉辦者
第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法人
1.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2.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
3.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自然人
1.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 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第三章 名稱
第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河南省”“全省”等字樣。同時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第八條 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
申請設立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 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等規定。
第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名稱的行政區劃、行業表述應當與機構辦學所在地、類別等相符合,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一般表述為:XX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輔導等)學校或中心;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一般表述為:XX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輔導等)學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簡稱。
第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本著簡潔、直觀、準確、規范的原則,根據學生所處年級和參訓學科,命名學科類培訓班名稱。
第四章 章程
第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舉辦者根據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辦學和管理活動。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舉辦者;
(二)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的規則;
(三)機構性質、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四)開辦資金或注冊資本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五)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黨組織負責人進入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內設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九)教職工、學員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機制;
(十)自行終止的事由,剩余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制定并完善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員工管理制度、學生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師培訓和考核制度、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等規章制度。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
第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行政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建立以校長(行政負責人)為主要負責人的執行機構,校長(行政負責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第十六條 校長(行政負責人)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教學規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身體健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相關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業績。
第十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理事長或校長(行政負責人)擔任。
第十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第十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第二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具有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
第二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 師資隊伍
第二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其中專職教師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1/3,單個教學場所或教學點的專職教師不得少于3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第二十三條 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
第二十四條 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二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章 辦學投入
第二十六條 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聯合舉辦者出資計入培訓機構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應當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及相應比例。
第二十七條 舉辦者的辦學投入應當履行法定出資驗資程序。舉辦者以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舉辦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屋產權、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以及圖書資料等財物、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作為辦學出資的,應由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且符合注冊登記部門規定的出資比例要求。
舉辦者應當將貨幣、土地使用權、房屋及知識產權等所有辦學投入,及時過戶到校外培訓機構名下,依法落實法人財產權。法律法規對出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辦學場所
第二十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與培訓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居民住宅、地下室、工業用房、臨時搭建和加蓋的房屋等不得作為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
第二十九條 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培訓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租用場地的,應提供場地的產權證明材料,以及與產權人或由產權人授權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一般不少于二年。
第三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培訓場所總建筑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第九章 培訓活動
第三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第三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
第三十四條 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嚴禁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相掛鉤。
第三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選用與其培訓項目及培訓計劃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報審批部門備案,且舉辦者需對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規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門檢查等作出書面承諾。涉及引進教材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
第三十六條 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當地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當地的具體設置標準,并報省教育廳及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標準由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負責解釋。
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范本
公示制度包括執法信息公開和執法結果公開。
公開公示制度一般指信息披露制度。公示制度是通過在各類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推行“三項制度”,大力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使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整體提升,行政執法的社會滿意度顯著提高。
公示的主要內容為:發展對象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學歷、職務等基本情況;發展對象被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的時間;黨組織對其培養考察的情況。公示范圍一般為發展對象的工作單位及其所居住的社區。公示方式可以采用公告形式,并設置意見箱收集群眾意見。公示時間一般為七至十天。
信息公開制度,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和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公開或公布其有關信息和資料的規定。可分為發行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領填報 “有價證券申報書”的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證券發行者的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 后者是指以填報 “有價證券報告書”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及某些重大事項。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國的證券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實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及其發展趨勢,從而有利于證券主管機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引導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 有利于社會公眾依據所獲得的信息,及時采取措施,做出正確的投資選擇; 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廣大股東及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藝術培訓學校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共金華市委辦公室、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強全市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規范管理,保障我市“雙減”工作順利推進,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到2021年12月底,現有面向中小學的藝術類培訓機構基本完成轉錄審批登記;2025年,面向中小學的藝術類培訓機構標準化建設率達100%、培訓師資合格率達100%,藝術培訓行業健康發展,管理科學規范,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重點任務
執行藝術類培訓機構準入制度
1.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面向社會舉辦,并以營利性藝術類培訓機構注冊登記。
2.藝術類培訓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金華市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準入指引》的要求,并按照《金華市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設立流程》規范的程序,經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前置許可,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藝術培訓活動。
3.藝術類培訓機構不得從事學科類培訓。
4.面向學齡前兒童和普通高中學生開辦的藝術類培訓機構參照本方案執行。
規范審批登記程序和退出機制
1.參照教育部門學科類管理模式,藝術類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由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前置許可。
2.舉辦者應當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培訓機構名稱,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留告知書載明的名稱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藝術類培訓機構設立,并憑審批的許可文書到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為營利性藝術類培訓機構。
3.藝術類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按照“一點一證”審批;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4.培訓機構申請登記時,應當在業務范圍中明確培訓機構服務內容。培訓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事先征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5.市、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牽頭成立藝術類培訓課程審核鑒定專家小組,對培訓機構提供的模糊藝術類培訓課程出具鑒定鑒定結果應當給出明確的“藝術類”或者“非藝術類”結論。
6.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處以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3次被行政主管部門列入“黑名單”的、經營不善倒閉的,藝術培訓機構需終止培訓服務。藝術培訓機構終止服務前,應妥善安置培訓學員和工作人員。
落實藝術類培訓機構職責
1.信息公開。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應在辦學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文件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應在場所內明顯位置公示培訓的教師、班次、內容、招生對象、收費標準、上課時間等。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
2.合同約束。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與學生的監護人簽訂規范的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退費標準和程序以及爭議糾紛處理辦法等內容。
3.制度完善。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教學計劃、教學大綱開展教學活動;應實行學員登記注冊制度,建立規范的學員檔案;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培訓。
4.定期報告。藝術類培訓機構應于每年年底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按照年度計劃開展培訓活動的情況,依規履行登記手續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情況等。
三、保障措施
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成立“雙減”工作小組,加強對“雙減”工作的組織領導。市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準入指引的制定,各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摸清底數,厘清標準,分清責任,細化完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積極預防和化解風險,確保“雙減”工作落地見效。
強化監督管理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中共金華市委辦公室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文件精神,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對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對藝術培訓機構預收費采取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的方式監管,實施藝術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制度,不斷加強對全市藝術類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強化執法檢查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聯合公安、建設、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加強對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的執法檢查,加大對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未經審批擅自開辦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的,或培訓機構設置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金華市中小學藝術類培訓機構準入指引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共金華市委辦公室、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全面助力我市“雙減”工作,規范藝術培訓行業管理,促進藝術培訓行業健康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一條適用范圍
在金華行政區內,經屬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前置許可,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為提高中小學生藝術素養和藝術特長,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戲劇戲曲和曲藝類等藝術類培訓機構,以下簡稱“藝術培訓機構”。
藝術培訓機構不得從事學科類培訓。
第二條舉辦者條件
藝術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舉辦藝術培訓機構是社會組織的,應具有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藝術培訓機構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如有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辦學的,應當提交合作辦學協議,明確各舉辦者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舉辦者的排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三條機構名稱
藝術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不得有違公序良俗。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培訓機構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表述、組織形式組成:
1.行政區劃名稱:一般采用“金華市XX區或XX縣”結構。
2.字號:應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不得以個人姓名作字號,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3.行業表述:一般表述為“XX培訓機構、XX培訓中心”等,為體現培訓門類或者特色,可以使用類如“舞蹈培訓”“音樂培訓”等行業表述用語。
4.組織形式: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5.培訓機構門面懸掛名稱應當與備案登記名稱相符,且名稱中不得使用“教育”“學校”字樣。
第四條培訓場地
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舉辦者自有場所需具備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辦學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
選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簡易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其它有安全隱患或不適宜藝術培訓活動的房屋辦學。培訓場所應達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等標準的要求,采光、照明、通風、排水等條件良好,并依法通過房屋安全鑒定、消防行政許可。培訓機構辦學場所樓層不得高于5層,含有14周歲以下學生的不得高于3層。
面積:培訓場地面積應與辦學內容和規模相適應,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舞蹈和戲劇類不少于5平方米。舞蹈、戲劇類辦學場所的建筑面積須不少于300平方米,其它類別辦學場所的建筑面積須不少于150平方米。機構名稱為“XX培訓中心”的,其面積須不少于800平方米。
第五條培訓師資
藝術培訓機構應當配備結構合理、滿足藝術培訓需要的管理人員與專兼職培訓教師,專職培訓教師應不少于3人,且必須與培訓機構簽訂1年以上的任職合同。培訓教師應持有與教學內容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或相應的職業能力證明。不得聘用文化館、國有院團、國辦藝術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聘任境外、國外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六條課程要求
培訓機構應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應制定相應的培訓課程計劃、大綱和配備相應教材。培訓教材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和價值取向,并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引進教材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培訓的教師、班次、內容、招生對象、收費標準、上課時間等應在場所內明顯位置公示。
第七條審批登記
藝術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由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前置許可。藝術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以核準的名稱,經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為營利性培訓機構。藝術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按照“一點一證”審批;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加強監管
建立藝術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制度,藝術培訓機構的資金管理參照教育學科類管理辦法執行。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向社會公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鼓勵實施先培訓后付費或一課一銷的培訓收費模式,并使用規范的藝術培訓服務合同。實施風險儲備金制度,登記為一般藝術培訓機構的15萬元,藝術培訓中心的30萬元,風險儲備金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九條附則
各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各自實際,參照本指引制訂本地藝術類培訓機構準入標準,并向金華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備案。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新規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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