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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藝術培訓學校辦學章程(民辦培訓學校辦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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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術培訓學校辦學章程(民辦培訓學校辦學章程)

    一、總則

    為了規范藝術培訓學校的辦學行為,提高教育質量,培養藝術人才,特制定本章程。

    二、學校名稱

    本學校名稱為XX藝術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本校。

    三、辦學宗旨

    本校堅持以培養高素質藝術人才為目標,以提供專業化、系統化的藝術教育為使命,為學生提供優質的學習環境。

    四、辦學類型

    本校為民辦藝術培訓學校。

    五、教學內容

    本校教學內容涵蓋音樂、舞蹈、繪畫、戲劇等藝術領域,并根據市場需求及時調整并增設新的教學項目。

    六、師資力量

    本校擁有一支高水平的教師隊伍,教師都持有相關專業學位并具備較高的教學經驗,能夠為學生提供專業的藝術指導。

    七、學生招生

    本校以年齡和學歷作為招生的基本條件,對學生進行面試和測試,選拔合適的學生進行錄取。本校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招生,不以任何方式進行賄賂或不正當手段招生。

    八、課程設置

    本校根據不同藝術領域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課程設置,確保課程內容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在學習過程中,將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培養學生的綜合藝術素養。

    九、學校管理

    本校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部門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行。

    十、教學質量評估與監督

    本校將定期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與監督工作,通過學生、家長和教師的評價以及外部評估,不斷優化教學質量和教學方法。

    十一、學校收費

    本校收費以合理、透明為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亂收費、亂作費。學校財務部門負責學校的財務收支及財務報表的編制工作。

    十二、學生權益保障

    本校將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的學生服務機制,及時解決學生的問題和困惑。

    十三、章程修改

    如需修改本章程,需經學校校董會議討論通過,報相關部門備案。

    十四、章程效力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藝術培訓學校辦學章程是為了規范學校的管理行為和教學方向而制定的。本章程明確了學校的辦學宗旨、教育內容、課程設置等方面的要求,并注重學生權益保障和教學質量評估與監督。通過本章程的執行,能夠幫助學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學質量,為培養優秀的藝術人才做出更大的貢獻。

    藝術培訓學校辦學章程(民辦培訓學校辦學章程)

    1、辦學許可證。凡是民辦類培訓機構都需要辦理此證,開辦藝術培訓班亦不例外。

    2、工商營業執照。只要你是以實體店的形式來做生意,就得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3、消防審批。投資者需要去當地的消防部門辦理消防審批手續,以確保門店的消防設施合乎標準。

    4、稅務登記證。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后,投資者刻好的公章之后,就去去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領取增值性發票了。

    一、辦事程序:

    1、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當地市教育局的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或社會力量辦學管理科)

    2、審批機關驗證

    3、設立民辦學校。

    4、考查、審批二、申報材料:

    (一)申請籌設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名稱核準表》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變更)通知書》;(二)指引中的申請表;(三)機構章程;(四)指引中的舉辦者資格證明文件;(五)董事長(理事長)、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機構負責人(校長、主任)個人身份證、學歷證書或相關藝術培訓資質證書復印件,教學人員學歷證書或相關藝術培訓資質證書復印件,機構會計人員個人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復印件;(六)辦學場地產權證明,辦學場所是租賃經營的,還需要提供3年以上合法有效租賃合同;(七)辦學場所房屋質量鑒定合格證明、消防合格證明;(八)培訓教材、教學計劃、招生簡章;(九)指引中的辦學賬戶資金證明文件,包括實繳開辦資金驗資報告證明復印件、風險保證金驗資證明復印件和培訓收費專用賬戶證明復印件。風險保證金驗資證明是指先開設驗資賬戶,預存風險保證金的入賬憑證。培訓收費專用賬戶證明是指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與符合條件銀行簽訂的收費托管協議。(十)捐資承諾書(僅申辦民辦非企業提供)。

    申請人辦理線上培訓許可的,不需要提交(六)、(七)項資料

    培訓學校辦學章程范本

    學校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學校名稱、辦學宗旨、主要任務、教育教學形式、內部管理體制(包括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咨詢機構、反饋機構等)、財務和人事管理制度、舉辦者及其權利義務、章程的修改程序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舞蹈培訓學校辦學章程

    開私人舞蹈班的手續如下: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領取一張“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填寫你準備取的公司名稱,由工商局上網(工商局內部網)檢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沒有重名,就可以使用這個名稱,就會核發一張“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這一步的手續費是30元。(30元可以幫你檢索5個名字,很多名字重復,所以一般常見的名字就不用試了,免得花冤枉錢)

    2、租房:

    去專門的寫字樓租一間辦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廠房或者辦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許在居民樓里辦公。租房后要簽訂租房合同,并讓房東提供房產證的復印件。

    簽訂好租房合同后,還要到稅務局去買印花稅,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稅率購買,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萬元,那就要買10元錢的印花稅,貼在房租合同的首頁,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貼了印花稅的合同復印件。

    3、編寫“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網站下載“公司章程”的樣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東簽名。

    4、刻私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個私章,給他們講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費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會計師事務所領取銀行詢征函。

    民辦培訓學校辦學章程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吉林市龍潭區博思外語培訓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愿舉辦、是從事教育事業、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第四條 辦學宗旨,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是吉林市教育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吉林市民政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接受吉林市教育委員會和吉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吉林市龍潭區八家子七隊 第二章 辦學范圍 第七條 學校業務范圍 (一)專業范圍:英語培訓 (二)學制;非學歷學校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權利機構,每屆5年;校理事會成員為3人,由出資(舉辦)單位代表、舉辦者或代表、本學校工作人員的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批董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5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對本校下列事項具有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二)本單位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學校合并、分立、變更、終止方案; (六)制訂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學校內部機構設置; (八)制訂和修改學校章程; (九)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須由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會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學校根據辦學規模可設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指定聘任的校長為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二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后決定。 第十四條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由其指定的人員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五條 出席理事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決定必須超過參加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當在職董事人數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董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董事會。 第十六條 出席會議的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并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記錄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八條 規模較小,并經審批機關同意不設理事會的 學校,須設立校委會,履行學校理事會的職能。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批準后聘任。 第十九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學校的日常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校委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學校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定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學校管理制度; (五)提請解聘或解聘本學校副職和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條 校長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 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或罷免由校理事會(全體大會、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或由其上級單位任命、聘任、罷免、解聘),報審批、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 第二十二條 擔任本學校的理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學校經費來源: (一)錢曉程個人出資 (二)學費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學校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修改: (一)、學校出現變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條款中的章程修改設定; (三)、國家法規調整涉及本章程內容與之相抵觸; (四)、學校辦學重大調整等;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必須履行嚴格的修改程序,由全體理事會召開會議,2/3的成員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內容必須形成章程修正案,全體成員簽字,在會議通過后15天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公示后生效,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舉辦者于已經首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通過2005年 10 月 8 日召開會議一致同意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學校理事會。 舉辦者簽字(章): 學校理事會成員簽字: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xx市xx區博思外語培訓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愿舉辦、是從事教育事業、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第四條 辦學宗旨,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是xx市教育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接受xx市教育委員會和x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xx市xx區八家子七隊 第二章 辦學范圍 第七條 學校業務范圍 (一)專業范圍:英語培訓 (二)學制;非學歷學校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權利機構,每屆5年;校理事會成員為3人,由出資(舉辦)單位代表、舉辦者或代表、本學校工作人員的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批董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5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對本校下列事項具有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二)本單位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學校合并、分立、變更、終止方案; (六)制訂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學校內部機構設置; (八)制訂和修改學校章程; (九)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須由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會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學校根據辦學規模可設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指定聘任的校長為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二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后決定。 第十四條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由其指定的人員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五條 出席理事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決定必須超過參加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當在職董事人數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董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董事會。 第十六條 出席會議的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并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記錄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八條 規模較小,并經審批機關同意不設理事會的 學校,須設立校委會,履行學校理事會的職能。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批準后聘任。 第十九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學校的日常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校委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學校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定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學校管理制度; (五)提請解聘或解聘本學校副職和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條 校長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 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或罷免由校理事會(全體大會、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或由其上級單位任命、聘任、罷免、解聘),報審批、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 第二十二條 擔任本學校的理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學校經費來源: (一)錢曉程個人出資 (二)學費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學校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修改: (一)、學校出現變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條款中的章程修改設定; (三)、國家法規調整涉及本章程內容與之相抵觸; (四)、學校辦學重大調整等;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必須履行嚴格的修改程序,由全體理事會召開會議,2/3的成員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內容必須形成章程修正案,全體成員簽字,在會議通過后15天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公示后生效,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舉辦者于已經首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通過xxxx年 10 月 8 日召開會議一致同意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學校理事會。 舉辦者簽字(章): 學校理事會成員簽字: 篇三 民辦小學辦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學校的名稱:xx市XX學校。 第三條 本學校的住所地是xx市××鎮××路××號。 第四條 本學校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自愿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本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本學校的業務審批機關是xx市教育局。 第六條 辦學宗旨:(要求寫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設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學校的舉辦者(單位)是XXX、XXX。 舉辦者(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學校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學校開辦資金:XX萬元;舉辦者XXX,出資金額XX萬,占全部出資額的XX%(多個舉辦者請分別列明出資者名稱、出資金額、占有比例)。 第九條 本學校的業務范圍: (一)辦學層次:學歷教育(小學、初中、普通高中、職業高中); (二)學制:(小學六年、初中三年、普通高中三年、職業高中三年) (三)辦學形式:全日日制(寄宿制); (四)辦學規模:(小學X班X人、初中X班X人、普通高中X班X人、職業高中X班X人) (五)招生區域:xx市XX鎮(區)。 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九條 本學校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 × 人(應由五人以上組成,須為單數,由舉辦者、校長、教職工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應當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條 本學校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或其他辦法產生)。每屆任期×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罷免、增補理事; (二) 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 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決定本學校的合并、分立、變更、終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學校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七) 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本學校內部機構設置; (八) 制定和修改本學校章程; (九)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 (十) 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X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事理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事理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本學校的章程; (三)制定本學校的發展規劃; (四)審核本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本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當在職理事人數少于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理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學校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 本學校校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后聘任。校長負責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學校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 工作計劃 、財務預算和本學校 規章制度 ; (三)擬定本學校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本學校的校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學校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學校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學校理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學校財務; (二)對本學校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學校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學校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XXX。(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面向全體學員,因材施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讓學員學有所長,使學員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體魄心理,興趣特長等方面都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 第二十八條 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大力開展教學研究,積極改進教學方法,探索考試改革辦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一)鼓勵和支持教師加強教育理論、教學業務和現代教育技術的學習,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二)加強教改研究工作,積極引進教改成果,大力推廣本校教改經驗。加強學員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培養和訓練,注意發現和培養學員特長,著力培養學員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九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學校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三十條 加強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認真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學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三條 學校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第三十四條 學校董(理)事會應于依法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第三十五條 本學校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學校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七條 本學校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學校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本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學校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險保障規定); (二)教學管理制度(含招生規定); (三)教師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規定); (四)學員管理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含收退費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規章制度。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 (四)連續兩年未招生; (五)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六)根據章程規定自行停止辦學;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條 本學校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xx市教育局審查。 第四十六條 本學校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學校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終止,并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了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本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XX年XX月XX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校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字: 申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藝術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章程

    沒有營業執照會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教育局罰款,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流程如下:

    1、核準公司名稱:填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申請書正反雙面打印)名稱核準通過進行第二步

    2、填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申請書雙面打印)

    4、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監事、經理信息(有限公司最高職務只有執行董事)

    5、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出資方式貨幣)

    6、財務負責人信息

    7、聯絡員信息

    8、股東會決議

    9、任職書

    10、公司章程復印件(出資時間按名稱核準時間來)

    11、房屋租賃合同(已有租賃合同的提供合同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

    房產持有人身份證復印件),若租賃房屋用途為非經營性用房就還要填寫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

    12、承諾書

    13、去拿營業執照的時候帶上公司章程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每個兩份,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去稅務窗口直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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