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藝術培訓班的費用因地區、規模、課程設置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以下給出一些常見的費用項目:1. 場地費用:租賃培訓班的教室或工作室,費用根據地區和面積而有所差異。2. 師資費用:雇傭專業的藝術教師進行教學,教師的薪酬根據教師資歷和經驗而定。3. 材料費用:根據培訓班的藝術門類,需要提供學生使用的藝術材料,如畫筆、顏料、紙張等。4. 設備費用:購買一些必要的藝術設備,如樂器、舞蹈練習器材、攝影器材等。5. 運營費用:包括市場推廣費用、辦公用品費用、保險費用等。6. 其他費用:如保安費、水電費、稅費等。由于每個藝術培訓班的具體情況不同,所以費用各有差異。如果您打算辦藝術培訓班,建議您先了解當地的市場行情,與相關機構或培訓班進行咨詢,以便獲得更具體的費用信息。
是租的話 起碼得5萬手續很繁瑣,你仔細讀我下面市教育局的正規領導的話。我的建議是:剛起步時先不要辦手續,看招生情況和發展再去辦。簡單點說、什么都不需要***********************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你想開辦的英語、數學培訓請向教育行政部門咨詢。我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權限是:在城區(不含夷陵區)開辦的直接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培訓科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縣市(夷陵區)開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向所在縣市(夷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程序和要求如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1、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于200人。2、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臺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招收住宿學生,其食宿場所也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3、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4、管理人員應具備較高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5、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6、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7、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職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8、應具有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組織實施。9、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項制度。10、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申請材料: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 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四) 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 籌設批準書;(二) 籌設情況報告; (三) 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 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五) 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并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辦理期限: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注意事項:舉辦者提交的全部資料應真實、合法、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并按以下順序將申辦材料裝訂成冊:1、申辦報告2、申辦者基本情況3、學校董事會人員構成及資格文件4、行政管理人員構成及身份文件5、教師構成及身份文件6、辦學章程7、驗資報告8、辦學場地租賃合同或房產證明9、各項規章制度10、教學計劃 修改回答
藝考培訓需要收費5000至20000元之間。藝考培訓一般需要培訓2至4個月才能考試,費用為5000至20000元之間。美術培訓機構高三藝考班的專業課收費標準是按每月2500到3500元不等收取。另外文化課為4000元每期、設計課1800元每期、保險費100元每期、餐費800元每月、住宿四人間:800元每月、專業課資料400元每期、文化課資料300元每期、公物押金200元每期、生活用品550元每期。音樂考生的花費普遍比較高,器材上的花費,比如鋼琴、古箏、雙排鍵等器材都價格不菲。很多家長在考試前都會給考生請專家進行培訓。一節課花費就在1000元到2000元之間,另外每周要上至少一節培訓課,一個課時時間是一小時,最便宜的一個課時300元錢。偶爾還要到北京去跟專家進行了一對一的培訓,一課時花費為1200元。藝考培訓需要辦學許可證:攜帶相關資料,到當地的教育局領取《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并按要求填寫內容,審批通過即可頒發此證。大部分地區藝術類培訓機構仍需要辦理辦學許可證,即辦學基本條件要具有辦學許可證,而對文化藝術類、科技類未有相關字樣作明確規定。
北京市高校藝術專業不超過一萬元,有關文件規定,中央美術學院本科生學費標準不超過15000元;上海重點高校藝術類專業學費在10000元,本科類的藝術專業學費大多在10000左右,相較于其它專業的確高出很多,但這就是藝術類專業的正常學費價格。藝術類大學學費之所以高,是因為藝術生在培訓學習過程中的投入資金也很多,學藝術的同學都知道,在高中甚至初中開始,就已經開始踏入了學習藝術專業的道路,每年的藝術學費也是很大一筆投入,一直到高中藝考結束,這幾年的學費加起來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每年學費1萬,4年4萬。每年有2次外出寫生約1萬。買顏料紙張材料工具約2000到3000.。吃飯每天25元左右,一個月750.。一年(去除寒假暑假3個月)約6750左右。4年要27000左右。住宿費每學期約1200,一年2400,4年9600,全部加起來約:89600左右。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教育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民辦學校,系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第三條 設置民辦學校應當適應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符合本市教育發展規劃和學校結構布局的要求。第四條 民辦學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依法管理。第二章 設置標準第五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辦學行為,未受過刑事處罰。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第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有正確的辦學宗旨和明確的培養目標,有與辦學層次及規模、類別相適應的內部管理機構和學校章程。民辦學校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其成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七條 設置民辦非學歷培訓學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學校校長應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有相應的任職資格或具有三年以上從事相應學校管理工作的經驗,身體健康,其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二)學校同期在校生設計規模,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少于200人,業余(培訓)學校不少于100人。(三)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少于10人,業余(培訓)學校不少于5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低于1:30、業余(培訓)學校不低于1:50的比例配備。學校的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財會人員應當具有法定任職資格。(四)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專職教師,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少于15人,業余(培訓)學校不少于7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低于1:20、業余(培訓)學校不低于1:30的比例配備。學校教師的教師資格、學歷或職稱,應當符合所授課程的任職條件。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或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五)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學校應為獨立院落,業余(培訓)學校應有相對集中的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學校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業余(培訓)學校不少于200平方米。超出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學校按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業余(培訓)學校按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配備。校舍安全、衛生,能夠滿足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需要,原則上應為自有,土地、房產等資產證明必須辦理到學校名下,做到產權明晰。臨時周轉用房租賃校舍的,租期不少于5年。(六)學校應當根據所設專業和學生人數配備相應的實驗實習設備。學校自有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低于20萬元,業余(培訓)學校不低于10萬元。全日制(寄宿制)學校應當配備相應的專業圖書和期刊,印刷圖書不少于3000冊。超出部分按生均15冊配備。(七)辦學流動資金: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少于50萬元,其中注冊資金30萬元、啟動資金不少于20萬元;業余(培訓)學校不少于20萬元,其中注冊資金10萬元、啟動資金不少于10萬元。(八)制定與本層次學校所設專業相適應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課程計劃,配備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教材和輔導資料。第八條 設置民辦學歷教育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一)學校的用地、校舍和實驗實習設備應當為學校自有,做到產權明晰、自有校舍、獨立院落、達到規定規模,籌建學校在土地證、房產證過戶到學校名下后,方可批準正式建校。(二)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最低設計規模:完全小學不少于12個班,每班45人,計540人;初級中學不少于12個班,每班50人,計600人;高級中學不少于18個班,每班50人,計900人;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中專、職業高中、成人中專等)不少于18個班,每班50人,計900人。(三)設置民辦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基本條件按照省定標準執行。第九條 設置民辦非學歷高等層次學校、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和民辦幼兒園,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申請第十條 設置民辦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非學歷民辦高等學校、普通高級中學或在高新區及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行政區域內設置中等職業學校,須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設置民辦幼兒園、小學、普通初級中學、非學歷培訓學校、自學考試助學機構或在上述各區行政區域外設置中等職業學校,須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置衛生、保安、武術等特殊專業的民辦學校,須先經省或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設置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向市教育局申請設置民辦學校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第三季度,當年十二月底以前給予是否同意設置或報上級部門審理的答復,逾期申報者,轉至下一年度受理。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設置民辦學校的受理時間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確定。第十二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辦報告。(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有主管單位的要出具主管單位同意其辦學的證明文件。(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四)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條 申請正式設置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辦報告,屬已批準籌設的民辦學校,應提交籌設批準書和籌設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可行性分析、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發展規劃、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舉辦者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者,應當提供工商營業執照、非企業法人登記證等證明文件,有主管單位的要出具主管單位同意其辦學的證明文件。舉辦者為個人或個人合伙者,應當提交舉辦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機構出具的戶籍和無犯罪記錄證明文件。屬現有職業的應當同時提交舉辦人所在單位同意其辦學的證明文件;屬外地來濟辦學者,應當同時提交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無違法違規辦學紀錄的證明文件和我市居住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三)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組成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四)擬任學校法定代表人、校長、教師、財會和其他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及聘任合同。(五)學校用地、校舍、實驗實習設備、啟動資金、圖書等有效證明文件。學校用地、校舍屬自有者,應當提交所有權證明文件;屬租借者,應當提交雙方簽訂的租借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權證明文件。實驗實習設備屬自有部分,應當提交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屬租用部分,應當提交雙方簽訂的合同書及出租方的所有權證明文件。辦學啟動資金應當先存入學校臨時銀行帳戶,并提交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辦學注冊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審批其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監督,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六)所設專業的課程計劃。(七)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 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置民辦學校。不符合設置標準或材料不完備的學校設置申請,審批機關不予受理。第四章 審批和管理權限第十五條 審批民辦學校應遵循以下原則:(一)以學校設置標準為依據,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二)申報材料真實、完備并符合規定的辦學條件和要求。(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國家公職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的專職工作人員和專職教師。(四)正式設立學歷教育學校,審批前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五)審批前應認真考察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設置實行分級審批制度。設置民辦高等學校,按照省政府、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設置民辦普通高中,在高新區及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行政區域內設置中等職業學校的由市教育局審批;在上述各區行政區域外的,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教育局備案。備案采取事前備案制,即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受理審核,報市教育局同意備案后,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再正式批準建校。設置民辦普通初中、小學、民辦幼兒園、非學歷培訓學校、自學考試助學機構,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市教育局備案同意后,由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縣(市)區屬民辦學校不得跨縣(市)區設立教學點。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體現學校所在行政區域、字號、層次、類別等,應稱“學院”、“學校”,原則上不宜稱“中心”。民辦學校的名稱需冠以“濟南”、“泉城”、“山東”、“齊魯”等字樣的學校,須按批準權限逐級報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民辦非學歷培訓學校,以全日制(寄宿制)教學為主者,名稱應冠以“專修”字樣;以業余教學(培訓)為主者,名稱應冠以“業余”或者“培訓”字樣。第十九條 受理申請籌設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籌設期間不得以籌設的學校名稱招生及開展教學活動;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第二十條 受理申請正式設置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置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并將批準正式設置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對不批準設置的應當說明理由。辦學許可證應懸掛(放置)在學校便于學生(家長)觀看的辦公(招生)場所醒目位置。第二十一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置的學校,應憑辦學許可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非企業法人登記、收費許可或備案等手續。第二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民辦學校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廳委托,負責管理駐濟民辦高等學校,管理市教育局審批的民辦學校,對各縣(市)區審批的民辦學校實施宏觀管理和協調。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審批的民辦學校。第五章 招生管理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領取《辦學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后方可招生。招生不得擅自超出教育部門核準的專業門類和招生范圍;不得將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組織、經營性中介公司和個人實施。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發布招生廣告(簡章),須填寫《濟南市招生廣告(簡章)審核備案表》,事先履行審核備案手續并加蓋專用印章。其中:在學校所在縣(市)區傳播媒體發布招生廣告,須經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在市級傳播媒體發布招生廣告,須經市教育局審核備案;在省級傳播媒體或跨省(含齊魯晚報、生活日報等)發布招生廣告,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備案。面向社會印發招生簡章,須經批準其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第二十五條 招生廣告(簡章)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準確,學校名稱必須使用全稱或者經辦學審批機關認可的簡稱;凡涉及學校性質、招生專業(項目)、培養目標、招生對象、總學時、收費標準、考試、發證、學校詳細地址等內容,應當清楚、明白,不得含有虛假、誤導和欺騙內容。發布與駐濟成人大中專院校聯合舉辦學歷教育助學班的招生廣告(簡章),須由該聯合院校簽署審核意見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其舉辦駐濟成人高校校外班的審批文件;發布與外地高等院校聯合舉辦學歷教育助學班的招生廣告(簡章),須出具聯合辦班的有效協議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其設立普通高校駐濟函授站的審批文件;發布舉辦高等教育自考助學班的招生廣告(簡章),須出具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其舉辦高等教育自考助學班的審批文件。其招生廣告(簡章)中均須注明由何院校頒發何種證書。廣告(簡章)內容中如有“辦學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以及“推薦安排工作”、“聯合或委托培訓”、合格率等內容者,必須提交相關有效證明。第二十六條 招生廣告(簡章)內容一經審核備案并簽章,學校、廣告經營單位等均不得擅自變更。第二十七條 發布招生廣告(簡章),必須注明審核備案機關的審核文號。第二十八條 招生廣告(簡章)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發布或其間需要更改內容者,須另行辦理審核備案手續。第六章 學生入學及收退費管理第二十九條 學生入學必須堅持自愿原則。嚴禁學校以冒充其他學校、詆毀其他學校名義、阻止其他學校招生或者以誤導、欺騙、強制等不正當手段搶拉生源。第三十條 學生到校,學校應及時向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告知學校設置專業、頒發證書、學時、收費、教學與生活條件等方面的詳細情況,安排現場考察。學生或者學生家長滿意后,方可辦理入學手續。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按照物價部門核定或者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公示并懸掛(放置)在學校便于學生(家長)觀看的辦公(招生)場所醒目位置。舉辦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學班,按學期或者學年收費;舉辦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的教學班,按實際學習期限收費。學校收取學雜費,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開具收費票據。學歷教育學校應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收費票據;非學歷教育學校應使用稅務部門印制的稅務專用票據。學校不得跨學年預收學雜費;不得自立項目或者超過核定標準收取學雜費;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學生建校資金。第三十二條 學生退學、退費,應根據省、市有關規定,依照下列原則執行:(一)學生因自身原因退學,應根據以下情況核退部分所收學費、住宿費:屬學歷教育和學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學歷教育的,學生入學交費后,學習時間不滿一周(7天)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十分之一收費,滿一周不滿兩個月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四分之一收費,滿兩個月不滿一學期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收費,滿一學期不滿一學年的按一學年收費。學制一年以下的非學歷教育,按實際學習(住宿)時間折算核退所收費用。(二)學生繳納的代收費已購物品(如教科書、作業本等)由學校發放給學生本人,剩余費用退還學生。(三)因學校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學生退學的,退還全部費用。第七章 教學與行政管理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學校教學、行政和學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教務和行政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學校教學與行政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按照本規定要求的辦學標準,配置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及實驗、實習設施、場所和活動場地。相關設施、場所和場地必須安全、衛生、整潔、適用。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按照本規定要求的辦學標準,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能勝任教學工作、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包括兼職教師)。教師應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要求授課,保證教學質量。第三十六條 承擔學歷教育、學歷教育助學以及國家資格性培訓的學校,應使用國家規定教材。學校編寫教材,應成立編審組織并由學科專家擔任主編。編寫的教材應報辦學審批機關備案。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按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組織教學,保證開出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驗和實習課),完成規定的課時數,嚴禁缺課、漏課或者刪減課時。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認真做好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文明健康的校園文化建設。嚴禁以任何形式謾罵、體罰學生。嚴禁對學生實施罰款處罰。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籍管理檔案,嚴格學籍管理制度,加強學生管理。(一)建立學生入學注冊制度。注冊項目應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住所、入學時間、學習專業(培訓項目)、身份證號碼等。學員無身份證者應注明并核對其家庭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機構名稱及戶口薄編號。學歷教育學校和學歷教育助學學校應于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將注冊學員花名冊報批準其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二)建立學生學習成績檔案。按期登記注冊學生的考核、考試或實驗、實習成績,及時存入學生學習期間的有關資料。學生完成學業并通過相應考試、考核的,按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寫實性結業證明。第四十條 學校應高度重視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一)學校必須建立并落實逐級管理責任制及校園安全、校舍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學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規章制度。全日制、寄宿制學校均應建立并落實宿舍、餐廳管理以及學生出入校園管理等制度。(三)學校教室、實驗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衛生及消防要求。(三)學校應建立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按有關要求配齊并及時更換學校安全設施。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工會組織和學生組織。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對所聘學校領導、教師、管理人員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第八章 財務管理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財務管理人員,并設立具備安全防盜條件的財務室。財務人員不得由學校舉辦者的直系親屬擔任。第四十四條 學校一經批準設立,須持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以學校名義獨立開設銀行帳戶,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所收費用均應存入銀行賬戶,嚴禁個人保管或者存入個人賬戶。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和學校科目設置規定,建立健全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嚴禁巧立名目侵占、挪用、私分所收費用和學校資產。第四十六條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使用該基金必須由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研究并報審批機關備案。第四十七條 學校各類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兼職教師酬金等項開支標準,由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根據章程研究決定。學校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專職教師、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手續,按時交納保險金。第四十八條 學校財務機構應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接受審批機關及其委派的財務審計機構對其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的監督。學校須于每年接受年檢的向審批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審批機關對學校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予認真審核,委托社會法定審計機構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并公告審計結果。第五十條 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物品管理制度。凡單價在500元、使用時間一年以上的資產,或者單價不滿500元、但使用時間一年以上的同資財產、物品,均須按有關固定資產管理規定設置固定資產帳卡,并進行管理和核算。第五十一條 財會人員調離工作時,學校必須事先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嚴格工作交接手續;審批機關可以指派專人監交。第九章 變更和終止第五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后,報審批機關批準。申請分立、合并、終止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變更舉辦者或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原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后,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名稱、校址、層次、類別的變更和調整,由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五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審批機關依法責令其終止辦學:(一)連續兩年未招生或者所招學生達不到規定的開班數額者。(二)辦學條件差、教學或者財務管理混亂以及發生其他違法辦學行為,經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標準者。(三)不服從審批機關依法管理者;(四)因違法辦學情節嚴重,依法應予吊銷辦學許可證者。第五十六條 自行終止或者被審批機關責令終止的民辦學校,必須妥善安置學生及做好相關善后工作,其辦學許可證和印章由審批機關收回并注銷登記。開辦書法班、美術培訓班都要經過教育局的認可,并辦理辦學許可證。 簡單來說,開辦書法班和美術培訓班要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請。申請書法班、美術培訓班,需進行以下流程:1、到辦學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寫申請表,(要提供開辦者的相關資質,學歷學位證明等)經過審核批準,頒發許可證才能開辦。2、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營業執照進行法人登記(要提供驗資證明、經營場所狀況等等)。3、辦理稅務登記。申請書法班、美術培訓班,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擴展資料《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各民辦培訓學校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辦學許可證》中所注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格和辦學項目委托或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地點,不得擅自增加、變更辦學層次、內容和形式。
1.作為教室的房屋如果是自己的,就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如果是你租用的,則提供房主的房屋所有權證明(復印件)和簽定的租房協議。 2.如果辦學規模較大,名稱是“某某市少兒美術學校”,就到市工商局和市教育局報批;如果規模較小,名稱是“某某區少兒美術培訓學校”,就到區工商局和區教育局報批。 3.還需要提供的手續有:法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口(原件和復印件)、必要的資金保障證明、1--2名美術教師的身份證明、專業畢業證書及教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4.所有手續報批完畢,職能部門會在10--30個工作日給你下發辦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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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藝術培訓班的費用因地區、規模、課程設置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以下給出一些常見的費用項目:1. 場地費用:租賃培訓班的教室或工作室,費用根據地區和面積而有所差異。2. 師資費用:雇傭專業的藝術教師進行教學,教師的薪酬根據教師資歷和經驗而定。3. 材料費用:根據培訓班的藝術門類,需要提供學生使用的藝術材料,如畫筆、顏料、紙張等。4. 設備費用:購買一些必要的藝術設備,如樂器、舞蹈練習器材、攝影器材等。5. 運營費用:包括市場推廣費用、辦公用品費用、保險費用等。6. 其他費用:如保安費、水電費、稅費等。由于每個藝術培訓班的具體情況不同,所以費用各有差異。如果您打算辦藝術培訓班,建議您先了解當地的市場行情,與相關機構或培訓班進行咨詢,以便獲得更具體的費用信息。
是租的話 起碼得5萬手續很繁瑣,你仔細讀我下面市教育局的正規領導的話。我的建議是:剛起步時先不要辦手續,看招生情況和發展再去辦。簡單點說、什么都不需要***********************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你想開辦的英語、數學培訓請向教育行政部門咨詢。我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權限是:在城區(不含夷陵區)開辦的直接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培訓科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縣市(夷陵區)開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向所在縣市(夷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程序和要求如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1、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于200人。2、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臺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招收住宿學生,其食宿場所也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3、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4、管理人員應具備較高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5、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6、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7、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職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8、應具有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組織實施。9、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項制度。10、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申請材料: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 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四) 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 籌設批準書;(二) 籌設情況報告; (三) 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 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五) 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并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辦理期限: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注意事項:舉辦者提交的全部資料應真實、合法、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并按以下順序將申辦材料裝訂成冊:1、申辦報告2、申辦者基本情況3、學校董事會人員構成及資格文件4、行政管理人員構成及身份文件5、教師構成及身份文件6、辦學章程7、驗資報告8、辦學場地租賃合同或房產證明9、各項規章制度10、教學計劃 修改回答
藝考培訓需要收費5000至20000元之間。藝考培訓一般需要培訓2至4個月才能考試,費用為5000至20000元之間。美術培訓機構高三藝考班的專業課收費標準是按每月2500到3500元不等收取。另外文化課為4000元每期、設計課1800元每期、保險費100元每期、餐費800元每月、住宿四人間:800元每月、專業課資料400元每期、文化課資料300元每期、公物押金200元每期、生活用品550元每期。音樂考生的花費普遍比較高,器材上的花費,比如鋼琴、古箏、雙排鍵等器材都價格不菲。很多家長在考試前都會給考生請專家進行培訓。一節課花費就在1000元到2000元之間,另外每周要上至少一節培訓課,一個課時時間是一小時,最便宜的一個課時300元錢。偶爾還要到北京去跟專家進行了一對一的培訓,一課時花費為1200元。藝考培訓需要辦學許可證:攜帶相關資料,到當地的教育局領取《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并按要求填寫內容,審批通過即可頒發此證。大部分地區藝術類培訓機構仍需要辦理辦學許可證,即辦學基本條件要具有辦學許可證,而對文化藝術類、科技類未有相關字樣作明確規定。
北京市高校藝術專業不超過一萬元,有關文件規定,中央美術學院本科生學費標準不超過15000元;上海重點高校藝術類專業學費在10000元,本科類的藝術專業學費大多在10000左右,相較于其它專業的確高出很多,但這就是藝術類專業的正常學費價格。藝術類大學學費之所以高,是因為藝術生在培訓學習過程中的投入資金也很多,學藝術的同學都知道,在高中甚至初中開始,就已經開始踏入了學習藝術專業的道路,每年的藝術學費也是很大一筆投入,一直到高中藝考結束,這幾年的學費加起來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每年學費1萬,4年4萬。每年有2次外出寫生約1萬。買顏料紙張材料工具約2000到3000.。吃飯每天25元左右,一個月750.。一年(去除寒假暑假3個月)約6750左右。4年要27000左右。住宿費每學期約1200,一年2400,4年9600,全部加起來約:89600左右。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教育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民辦學校,系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第三條 設置民辦學校應當適應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符合本市教育發展規劃和學校結構布局的要求。第四條 民辦學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依法管理。第二章 設置標準第五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辦學行為,未受過刑事處罰。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第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有正確的辦學宗旨和明確的培養目標,有與辦學層次及規模、類別相適應的內部管理機構和學校章程。民辦學校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其成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七條 設置民辦非學歷培訓學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學校校長應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有相應的任職資格或具有三年以上從事相應學校管理工作的經驗,身體健康,其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二)學校同期在校生設計規模,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少于200人,業余(培訓)學校不少于100人。(三)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少于10人,業余(培訓)學校不少于5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低于1:30、業余(培訓)學校不低于1:50的比例配備。學校的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財會人員應當具有法定任職資格。(四)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專職教師,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少于15人,業余(培訓)學校不少于7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低于1:20、業余(培訓)學校不低于1:30的比例配備。學校教師的教師資格、學歷或職稱,應當符合所授課程的任職條件。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或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五)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學校應為獨立院落,業余(培訓)學校應有相對集中的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學校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業余(培訓)學校不少于200平方米。超出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學校按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業余(培訓)學校按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配備。校舍安全、衛生,能夠滿足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需要,原則上應為自有,土地、房產等資產證明必須辦理到學校名下,做到產權明晰。臨時周轉用房租賃校舍的,租期不少于5年。(六)學校應當根據所設專業和學生人數配備相應的實驗實習設備。學校自有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低于20萬元,業余(培訓)學校不低于10萬元。全日制(寄宿制)學校應當配備相應的專業圖書和期刊,印刷圖書不少于3000冊。超出部分按生均15冊配備。(七)辦學流動資金:全日制(寄宿制)學校不少于50萬元,其中注冊資金30萬元、啟動資金不少于20萬元;業余(培訓)學校不少于20萬元,其中注冊資金10萬元、啟動資金不少于10萬元。(八)制定與本層次學校所設專業相適應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課程計劃,配備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教材和輔導資料。第八條 設置民辦學歷教育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一)學校的用地、校舍和實驗實習設備應當為學校自有,做到產權明晰、自有校舍、獨立院落、達到規定規模,籌建學校在土地證、房產證過戶到學校名下后,方可批準正式建校。(二)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最低設計規模:完全小學不少于12個班,每班45人,計540人;初級中學不少于12個班,每班50人,計600人;高級中學不少于18個班,每班50人,計900人;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中專、職業高中、成人中專等)不少于18個班,每班50人,計900人。(三)設置民辦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基本條件按照省定標準執行。第九條 設置民辦非學歷高等層次學校、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和民辦幼兒園,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申請第十條 設置民辦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非學歷民辦高等學校、普通高級中學或在高新區及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行政區域內設置中等職業學校,須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設置民辦幼兒園、小學、普通初級中學、非學歷培訓學校、自學考試助學機構或在上述各區行政區域外設置中等職業學校,須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置衛生、保安、武術等特殊專業的民辦學校,須先經省或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設置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向市教育局申請設置民辦學校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第三季度,當年十二月底以前給予是否同意設置或報上級部門審理的答復,逾期申報者,轉至下一年度受理。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設置民辦學校的受理時間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確定。第十二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辦報告。(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有主管單位的要出具主管單位同意其辦學的證明文件。(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四)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條 申請正式設置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辦報告,屬已批準籌設的民辦學校,應提交籌設批準書和籌設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可行性分析、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發展規劃、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舉辦者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者,應當提供工商營業執照、非企業法人登記證等證明文件,有主管單位的要出具主管單位同意其辦學的證明文件。舉辦者為個人或個人合伙者,應當提交舉辦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機構出具的戶籍和無犯罪記錄證明文件。屬現有職業的應當同時提交舉辦人所在單位同意其辦學的證明文件;屬外地來濟辦學者,應當同時提交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無違法違規辦學紀錄的證明文件和我市居住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三)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組成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四)擬任學校法定代表人、校長、教師、財會和其他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及聘任合同。(五)學校用地、校舍、實驗實習設備、啟動資金、圖書等有效證明文件。學校用地、校舍屬自有者,應當提交所有權證明文件;屬租借者,應當提交雙方簽訂的租借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權證明文件。實驗實習設備屬自有部分,應當提交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屬租用部分,應當提交雙方簽訂的合同書及出租方的所有權證明文件。辦學啟動資金應當先存入學校臨時銀行帳戶,并提交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辦學注冊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審批其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監督,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六)所設專業的課程計劃。(七)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 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置民辦學校。不符合設置標準或材料不完備的學校設置申請,審批機關不予受理。第四章 審批和管理權限第十五條 審批民辦學校應遵循以下原則:(一)以學校設置標準為依據,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二)申報材料真實、完備并符合規定的辦學條件和要求。(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國家公職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的專職工作人員和專職教師。(四)正式設立學歷教育學校,審批前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五)審批前應認真考察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設置實行分級審批制度。設置民辦高等學校,按照省政府、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設置民辦普通高中,在高新區及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行政區域內設置中等職業學校的由市教育局審批;在上述各區行政區域外的,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教育局備案。備案采取事前備案制,即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受理審核,報市教育局同意備案后,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再正式批準建校。設置民辦普通初中、小學、民辦幼兒園、非學歷培訓學校、自學考試助學機構,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市教育局備案同意后,由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縣(市)區屬民辦學校不得跨縣(市)區設立教學點。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體現學校所在行政區域、字號、層次、類別等,應稱“學院”、“學校”,原則上不宜稱“中心”。民辦學校的名稱需冠以“濟南”、“泉城”、“山東”、“齊魯”等字樣的學校,須按批準權限逐級報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民辦非學歷培訓學校,以全日制(寄宿制)教學為主者,名稱應冠以“專修”字樣;以業余教學(培訓)為主者,名稱應冠以“業余”或者“培訓”字樣。第十九條 受理申請籌設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籌設期間不得以籌設的學校名稱招生及開展教學活動;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第二十條 受理申請正式設置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置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并將批準正式設置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對不批準設置的應當說明理由。辦學許可證應懸掛(放置)在學校便于學生(家長)觀看的辦公(招生)場所醒目位置。第二十一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置的學校,應憑辦學許可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非企業法人登記、收費許可或備案等手續。第二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民辦學校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廳委托,負責管理駐濟民辦高等學校,管理市教育局審批的民辦學校,對各縣(市)區審批的民辦學校實施宏觀管理和協調。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審批的民辦學校。第五章 招生管理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領取《辦學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后方可招生。招生不得擅自超出教育部門核準的專業門類和招生范圍;不得將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組織、經營性中介公司和個人實施。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發布招生廣告(簡章),須填寫《濟南市招生廣告(簡章)審核備案表》,事先履行審核備案手續并加蓋專用印章。其中:在學校所在縣(市)區傳播媒體發布招生廣告,須經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在市級傳播媒體發布招生廣告,須經市教育局審核備案;在省級傳播媒體或跨省(含齊魯晚報、生活日報等)發布招生廣告,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備案。面向社會印發招生簡章,須經批準其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第二十五條 招生廣告(簡章)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準確,學校名稱必須使用全稱或者經辦學審批機關認可的簡稱;凡涉及學校性質、招生專業(項目)、培養目標、招生對象、總學時、收費標準、考試、發證、學校詳細地址等內容,應當清楚、明白,不得含有虛假、誤導和欺騙內容。發布與駐濟成人大中專院校聯合舉辦學歷教育助學班的招生廣告(簡章),須由該聯合院校簽署審核意見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其舉辦駐濟成人高校校外班的審批文件;發布與外地高等院校聯合舉辦學歷教育助學班的招生廣告(簡章),須出具聯合辦班的有效協議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其設立普通高校駐濟函授站的審批文件;發布舉辦高等教育自考助學班的招生廣告(簡章),須出具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其舉辦高等教育自考助學班的審批文件。其招生廣告(簡章)中均須注明由何院校頒發何種證書。廣告(簡章)內容中如有“辦學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以及“推薦安排工作”、“聯合或委托培訓”、合格率等內容者,必須提交相關有效證明。第二十六條 招生廣告(簡章)內容一經審核備案并簽章,學校、廣告經營單位等均不得擅自變更。第二十七條 發布招生廣告(簡章),必須注明審核備案機關的審核文號。第二十八條 招生廣告(簡章)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發布或其間需要更改內容者,須另行辦理審核備案手續。第六章 學生入學及收退費管理第二十九條 學生入學必須堅持自愿原則。嚴禁學校以冒充其他學校、詆毀其他學校名義、阻止其他學校招生或者以誤導、欺騙、強制等不正當手段搶拉生源。第三十條 學生到校,學校應及時向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告知學校設置專業、頒發證書、學時、收費、教學與生活條件等方面的詳細情況,安排現場考察。學生或者學生家長滿意后,方可辦理入學手續。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按照物價部門核定或者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公示并懸掛(放置)在學校便于學生(家長)觀看的辦公(招生)場所醒目位置。舉辦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學班,按學期或者學年收費;舉辦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的教學班,按實際學習期限收費。學校收取學雜費,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開具收費票據。學歷教育學校應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收費票據;非學歷教育學校應使用稅務部門印制的稅務專用票據。學校不得跨學年預收學雜費;不得自立項目或者超過核定標準收取學雜費;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學生建校資金。第三十二條 學生退學、退費,應根據省、市有關規定,依照下列原則執行:(一)學生因自身原因退學,應根據以下情況核退部分所收學費、住宿費:屬學歷教育和學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學歷教育的,學生入學交費后,學習時間不滿一周(7天)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十分之一收費,滿一周不滿兩個月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四分之一收費,滿兩個月不滿一學期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收費,滿一學期不滿一學年的按一學年收費。學制一年以下的非學歷教育,按實際學習(住宿)時間折算核退所收費用。(二)學生繳納的代收費已購物品(如教科書、作業本等)由學校發放給學生本人,剩余費用退還學生。(三)因學校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學生退學的,退還全部費用。第七章 教學與行政管理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學校教學、行政和學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教務和行政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學校教學與行政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按照本規定要求的辦學標準,配置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及實驗、實習設施、場所和活動場地。相關設施、場所和場地必須安全、衛生、整潔、適用。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按照本規定要求的辦學標準,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能勝任教學工作、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包括兼職教師)。教師應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要求授課,保證教學質量。第三十六條 承擔學歷教育、學歷教育助學以及國家資格性培訓的學校,應使用國家規定教材。學校編寫教材,應成立編審組織并由學科專家擔任主編。編寫的教材應報辦學審批機關備案。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按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組織教學,保證開出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驗和實習課),完成規定的課時數,嚴禁缺課、漏課或者刪減課時。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認真做好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文明健康的校園文化建設。嚴禁以任何形式謾罵、體罰學生。嚴禁對學生實施罰款處罰。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籍管理檔案,嚴格學籍管理制度,加強學生管理。(一)建立學生入學注冊制度。注冊項目應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住所、入學時間、學習專業(培訓項目)、身份證號碼等。學員無身份證者應注明并核對其家庭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機構名稱及戶口薄編號。學歷教育學校和學歷教育助學學校應于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將注冊學員花名冊報批準其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二)建立學生學習成績檔案。按期登記注冊學生的考核、考試或實驗、實習成績,及時存入學生學習期間的有關資料。學生完成學業并通過相應考試、考核的,按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寫實性結業證明。第四十條 學校應高度重視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一)學校必須建立并落實逐級管理責任制及校園安全、校舍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學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規章制度。全日制、寄宿制學校均應建立并落實宿舍、餐廳管理以及學生出入校園管理等制度。(三)學校教室、實驗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衛生及消防要求。(三)學校應建立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按有關要求配齊并及時更換學校安全設施。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工會組織和學生組織。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對所聘學校領導、教師、管理人員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第八章 財務管理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財務管理人員,并設立具備安全防盜條件的財務室。財務人員不得由學校舉辦者的直系親屬擔任。第四十四條 學校一經批準設立,須持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以學校名義獨立開設銀行帳戶,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所收費用均應存入銀行賬戶,嚴禁個人保管或者存入個人賬戶。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和學校科目設置規定,建立健全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嚴禁巧立名目侵占、挪用、私分所收費用和學校資產。第四十六條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使用該基金必須由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研究并報審批機關備案。第四十七條 學校各類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兼職教師酬金等項開支標準,由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根據章程研究決定。學校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專職教師、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手續,按時交納保險金。第四十八條 學校財務機構應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接受審批機關及其委派的財務審計機構對其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的監督。學校須于每年接受年檢的向審批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審批機關對學校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予認真審核,委托社會法定審計機構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并公告審計結果。第五十條 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物品管理制度。凡單價在500元、使用時間一年以上的資產,或者單價不滿500元、但使用時間一年以上的同資財產、物品,均須按有關固定資產管理規定設置固定資產帳卡,并進行管理和核算。第五十一條 財會人員調離工作時,學校必須事先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嚴格工作交接手續;審批機關可以指派專人監交。第九章 變更和終止第五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后,報審批機關批準。申請分立、合并、終止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變更舉辦者或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原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后,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名稱、校址、層次、類別的變更和調整,由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五十五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審批機關依法責令其終止辦學:(一)連續兩年未招生或者所招學生達不到規定的開班數額者。(二)辦學條件差、教學或者財務管理混亂以及發生其他違法辦學行為,經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標準者。(三)不服從審批機關依法管理者;(四)因違法辦學情節嚴重,依法應予吊銷辦學許可證者。第五十六條 自行終止或者被審批機關責令終止的民辦學校,必須妥善安置學生及做好相關善后工作,其辦學許可證和印章由審批機關收回并注銷登記。開辦書法班、美術培訓班都要經過教育局的認可,并辦理辦學許可證。 簡單來說,開辦書法班和美術培訓班要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請。申請書法班、美術培訓班,需進行以下流程:1、到辦學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寫申請表,(要提供開辦者的相關資質,學歷學位證明等)經過審核批準,頒發許可證才能開辦。2、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營業執照進行法人登記(要提供驗資證明、經營場所狀況等等)。3、辦理稅務登記。申請書法班、美術培訓班,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擴展資料《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各民辦培訓學校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辦學許可證》中所注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格和辦學項目委托或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地點,不得擅自增加、變更辦學層次、內容和形式。
1.作為教室的房屋如果是自己的,就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如果是你租用的,則提供房主的房屋所有權證明(復印件)和簽定的租房協議。 2.如果辦學規模較大,名稱是“某某市少兒美術學校”,就到市工商局和市教育局報批;如果規模較小,名稱是“某某區少兒美術培訓學校”,就到區工商局和區教育局報批。 3.還需要提供的手續有:法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口(原件和復印件)、必要的資金保障證明、1--2名美術教師的身份證明、專業畢業證書及教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4.所有手續報批完畢,職能部門會在10--30個工作日給你下發辦學許可證。